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成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國成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