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4年度,182號
NTEV,104,埔簡,182,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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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原告與被告黃柏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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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