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4年度,131號
PKEV,104,港小,13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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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港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林奕賢
      林世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附表:
┌────┬──────────────┬───────────────┐
│尚欠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期 間 │年息 │ 期 間 │年息 │
├────┼──────────┼───┼──────────┼────┤
│15,936元│自民國104 年3 月1 日│1.83% │自104 年4 月1 日起至│0.183% │
│ │起至104 年9 月28日止│ │104 年9 月28日止 │ │
│ ├──────────┼───┼──────────┼────┤
│ │自104 年9 月29日起至│4.48% │自104 年9 月29日起至│0.448% │
│ │104 年10月11日止 │ │104 年9 月30日止 │ │
│ ├──────────┼───┼──────────┼────┤
│ │自104 年10月12日起至│ 4.4% │自104 年10月1 日起至│0.896% │
│ │清償日止 │ │104 年10月11日止 │ │
│ ├──────────┼───┼──────────┼────┤
│ │ │ │自104 年10月12日起至│0.88% │
│ │ │ │清償日止 │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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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