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永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查報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再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資料
欄,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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