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簡字第252號
原 告 羅詩婕
被 告 陳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間以投資名義向原告借款,因被告已信 用破產,無法提供帳戶匯款,原告遂於103年6月4日提領現 金新臺幣(下同)34萬元,再加上家裏原有16萬元現金,於當 日共計交付50萬元予被告,又訴外人即原告之友陳炳雄於 103年9月3日匯款10萬元予原告,以清償部分債務。(二)原告於103年9月起,向被告催討系爭借款,另於104年5月13 日向原告寄發存證信函,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被告確實積欠原告系爭借款,此有附表所示之兩造錄音光碟 之譯文及臉書對話可證。
(四)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103年6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
(一)兩造於102年間為男女朋友,被告當時按月支付生活費用5萬 元給原告,但自103年起被告經濟就不如從前,聚少離多, 故被告認為不用再給原告生活費用,而原告所稱陳炳雄匯款 10萬元部分,此乃被告之前答應給原告的生活費用,況原告 倘真有借錢給被告,大可以匯款方式,無須拿現金給被告。(二)附表之錄音譯文中「切」,被告意思是給而不是還,只能證 明被告給原告錢,而非還錢給原告。
(三)原告所稱被告己無帳戶可使用並不實在,被告尚有可使用的 帳戶。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 點厥為: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而應由被告 對原告清償40萬元之借款及其利息?茲論述如下:(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 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 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 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6月間向其借款40萬元,迄今尚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活期性存款存褶影本為證;再者 ,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兩造104年1月11日光碟錄音 ,經兩造當庭確認後如附表之通話譯文,其中「(原告問) 40 萬看怎麼還,不然先切十萬出來」;「(被告回答)沒 錢怎麼還。」,依此可知被告確實尚積欠原告40萬元債務未 清償,足見被告於上揭時、地向原告借款,原告並交付40萬 元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堪認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已因借 貸合意及金錢交付而成立生效甚明。
(三)再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遲延利息起算日應自103年6月4日起算,而原告雖提出 員林南門郵局38存證信函,然未提出被告收受日期之證明, 又兩造前述金錢債務,既未約定給付期限,參照前開法條意 旨,自應以附表通話譯文時間之翌日即104年1月12日起,被 告始需負遲延責任。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 │104年1月11日通話譯文 │
├───────────────────────────┤ │被告:安那。 │
│原告:40萬看怎麼還,不然先切十萬出來。 │ │被告:沒錢怎麼還。 │
│原告:沒錢看你先切多少啊,我要用錢。 │
│被告:沒錢要怎麼切。 │
│原告:沒錢你要想辦法,沒錢,講一下沒錢,就算了。 │ │被告:我甘有跟你講,不要還你。 │
│原告:不然你一直跟我說,你沒錢。 │
│被告:我都沒錢,你甘都不知道。 │
│原告:不然你之前怎麼去用的,我嘛要用錢要怎麼辦,就不 │ │ 是你不要還的問題,不然你多少去切,甘有叫你一次還│ │ 。 │
│被告:有錢就切給你。 │
│原告:誰不知有錢就切給我,就不知要等多久,問題我就是 │ │ 要做臉啦。 │
│被告:我嘛欠人很多,欠人幾百萬咧。 │
│原告:欠人幾百萬,不是別人欠你很多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