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救字,104年度,3號
PDEV,104,斗救,3,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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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秀裕
相 對 人 潘靖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經濟拮据,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所謂顯無勝 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 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 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 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民國 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彰化縣社頭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在卷 可證,足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 。再查,聲請人於104年10月8日對相對人起訴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現由本院以104年度斗簡字第261號事件受理在 案,經調取該卷證,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 自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即能知悉其勝 負之結果,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自非顯無勝訴之 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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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