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4年度,220號
PDEV,104,斗小,220,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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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苙家
      張馥璿
被   告 吳宜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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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