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93 號
被付懲戒人 蔡正儀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蔡正儀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 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 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 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 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蔡 正儀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 分者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蔡師配偶於 91 年創業。97 年因監察人異動,故而被付懲戒人掛名為 監察人( 97 年 5 月 27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因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核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蔡師違失行為,經該校 104 年 10 月 28 日召開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 議蔡師兼職案,屬銓敘部認定標準表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 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 支領報酬。爰依法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 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2. 蔡正儀教師說明書及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3. 臺北市政府函。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 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5. 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 銓敘部版)。
6. 教育部 104.8.18 臺教人三字第 1040108519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蔡正儀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1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蔡正儀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兼 代圖書館主任,於任公職期間,因自 97 年 5 月 27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兼任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創 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有關公務員非依 法不得兼職之規定,而有違法情事。
三、上開事實,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 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 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移送意 旨所載,被付懲戒人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始擔任教師兼 代圖書館主任;另審酌綠創公司證明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擔 任綠創公司監察人期間,未領取任何酬勞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正儀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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