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4年度,309號
NHEV,104,湖調,309,20151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法定代理人 曠湘霞
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 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 2 份兩造間所訂「租賃契約書」(原證1 承租地點在新北市 淡水區、原證2 承租地點在台北市北安路,原證1 、2 租賃 期間期間並有不同),原證1 之第10條、原證2 之第11條均 係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訟,雙方合(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 琪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