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 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 兩造間所訂「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 )設備設置契約」 之第9 條係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 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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