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146號
NHEV,104,湖簡,146,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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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常興福
被   告 潘成家
      潘 玉
      曹潘蕊
訴訟代理人 潘賢隆
複 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潘蕭抹(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潘賢隆(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潘啟明(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潘萬成(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潘麗鳳(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潘麗芬(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潘麗花(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潘麗香(即潘文戶之繼承人)
      高潘麗香(即潘好之繼承人)
      周明山(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周明樹(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周家弘(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周嘉富(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周明龍(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程周喜姬(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周美瓊(即周潘好欵之繼承人)
      楊 鉛(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楊坤城(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潘正義(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陳楊月卿(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潘月琴(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潘思涵(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楊夢蝶(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楊美惠(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
      余金德(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楊月里之繼承人)
      余松偉(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楊月里之繼承人)
      余松璟(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楊月里之繼承人)
      余培榮(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楊月里之繼承人)
      李祖添(即楊潘春塗之繼承人潘月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 月20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潘賢隆潘啟明共同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列有全部權利人(義務人)詳細姓名之異動索引資料(不得如104 年5 月底之民事陳報暨答辯三狀僅提出將權利人全名或名字以「* 」號取代之異動索引,此等文件無從認定事實)後提供予本院,繕本並請直接寄予原告,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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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