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趙國康
被 告 水蓮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2月2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於104 年10月15日曾向本院遞交民事準備書狀,其中當事人欄中除本件原告外,另有「謝梅玲」亦列為原告並於最後有簽名蓋章,請原告確認此書狀之真意是否為將「謝梅玲」列為本案追加原告?若係追加,則原告與謝梅玲2 人均請求被告給付之事實為何?是否相同?2 人係如何向被告請求?請於收到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並應於開庭日提出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