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4年度,1136號
NHEV,104,湖小調,1136,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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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1136號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逸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世賢僧婷婷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0樓之4 及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23樓之2 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告2 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被告2 人戶籍與居所相同,需再檢附起訴狀(需含證物全
  部)之影本2 份,供分別送達2 位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若其中1 人或2 人之戶籍與居所不同,並且需再
  多檢附1 或2 份,以供對被告住居所都可送達。
四、請求管理費期間有效之住戶規約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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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