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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4年度,1107號
NHEV,104,湖小調,1107,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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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1107號
原   告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遵恕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育真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 條)。
三、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0 號17樓之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全部、被告葉育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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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