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798號
CLEV,104,壢簡,798,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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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周佳儀(已歿)
      廖金龍(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國雄(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貞(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昌旭(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泯伽(原名葉佐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泯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周佳儀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 序,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周佳儀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周佳 儀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 其訴訟前,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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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