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4年度,774號
CLEV,104,壢小,774,201512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77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羅開文
被   告 徐億珊即徐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