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字,104年度,30號
CLEV,104,壢勞小,30,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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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江德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政龍交通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
500 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
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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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