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4年度,136號
CLEV,104,壢保險小,136,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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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吳俊葆
被   告 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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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