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奇謀
彭鳳銀
劉學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319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