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603號
SJEV,104,重簡,1603,201512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姚峻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丞科技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巨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