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2158號
SJEV,104,重小,2158,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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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文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飛龍
被   告 吳繼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2158號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
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蘇春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零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零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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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