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2109號
SJEV,104,重小,2109,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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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1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温勃智
被   告 温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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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