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羅馬假期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鈺涵
訴訟代理人 郭勝錕
被 告 葉其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民國94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7,500元,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社區住戶規約、自治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月繳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確認不存在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