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1954號
SJEV,104,重小,195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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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9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甄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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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