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56號
原 告 施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欲請求被告給付
之薪資數額為若干,不得以概括方式為之)及民事起訴狀附件一
所載薪資表等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