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741號
FSEV,104,鳳補,741,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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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4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劉芳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恭勛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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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