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4年度,815號
FSEV,104,鳳小,81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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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8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黃靖喬
      黃成悼
      蘇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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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