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4年度,561號
FSEV,104,鳳小,561,2015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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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健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五之第二行、第三行「自105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4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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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