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簡字,104年度,5號
FSEV,104,鳳勞簡,5,2015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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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秀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361 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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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