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4年度,8號
KSEV,104,雄訴,8,2015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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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儒間104 年度雄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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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