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山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銧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國喬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國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5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