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840號
KSEV,104,雄補,1840,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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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鉅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生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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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