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游淑惠律師即連正雄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游淑惠律師即連正雄之遺產管理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繳
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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