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代 理 人 胡晶南
相 對 人 劉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二○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四年四月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 3 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上訴人,其具狀敘 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3 年11月13日、104 年1 月22 日、104 年4 月1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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