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吳小燕律師即曾景義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二三十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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