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阮氏會
阮氏璧
相 對 人 郭淑滿即和信養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越南來台工作之勞工,家境清寒, 又為雇主所剝削,每月薪資僅約新臺幣(下同)12,000元至 14,000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聲請人阮氏璧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惟就聲請人阮氏會之資力 情況,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佐證,尚難據此證明聲請人均無 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況本件裁判費僅1,215 元,業已據 聲請人全數繳納完畢,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於 本案卷宗可查,足徵聲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綜 此,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