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2364號
KSEV,104,雄小,2364,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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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彧
被   告 許嘉讌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3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9日上午9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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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