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895號
KSEV,104,雄小,1895,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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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林誼璇
被   告 張震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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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