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95號
原 告 周良信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被 告 周奕君
訴訟代理人 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