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黃榮元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林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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