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送達代收人 劉衡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有文即黃有火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3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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