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454號
FYEV,104,豐補,454,2015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培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培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