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443號
FYEV,104,豐補,443,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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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煇古秋美等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18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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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