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440號
FYEV,104,豐補,440,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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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鄭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耕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裁定上列原告與被告竹耕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9,2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竹耕豆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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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耕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