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431號
FYEV,104,豐補,431,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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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吳嘉明
      張素真
      薛水金
      王嘉德
      王文意
      王文進
      林杉雄
      王葉游親
      張弘毅
      王清山
      王文明
      王瑜珍
      王達英
      王能輝
      王賢深
      王重鈞
      王塗秀英
      王培權
      王明祈
      王明隆
      王正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   告 王呂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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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