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吳嘉明
張素真
薛水金
王嘉德
王文意
王文進
林杉雄
王葉游親
張弘毅
王清山
王文明
王瑜珍
王達英
王能輝
王賢深
王重鈞
王塗秀英
王培權
王明祈
王明隆
王正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 告 王呂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