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送達代收人 張栢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正智發支付
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9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17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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