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4年度,507號
FYEV,104,豐簡,507,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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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5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黃雅琴即林坑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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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