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414號原 告 林耿毅被 告 林筠家即林瓊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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