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張育銘即王牌高手運動彩券投注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蕾
被 告 陳敬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