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4年度,288號
KSYV,104,司繼補,288,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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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陳景裕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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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